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制度
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反映全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报送和信息沟通交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规范信息报送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贯彻落实农业部、省委、省政府、省畜牧局及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工作部署、决定的工作措施、进展及取得的成效等;
(二)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领域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案件办理情况;
(三)本地、本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特色经验,以及对推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有积极意义的新举措、新经验、新办法;
(四)群众关心的热点、工作中出现的难点以及工作中发现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五)有助于领导决策、需要领导知晓的重要信息;
(六)畜牧兽医执法系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
(七)对我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有借鉴意义的外省(区、市)的新举措、新经验、新办法;
(八)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要求报送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条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负责全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公开工作。
第四条 实行信息联络员制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要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1名分管信息的领导和1名信息联络员。
第五条 实行目标责任制度。各省辖市每月至少报送3条信息,各省直管县(市)每月至少报送1条信息,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各处室每月至少报送1条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报送应遵循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报送的信息及时有效、客观真实、数据准确和语言精练,重要信息要有观点、有分析、有建议。
第七条 报送的信息须经严格审核。各地报送的信息由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各处室报送的信息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第八条 信息的报送途径。主要通过“河南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网”的“内网信息报送”平台报送,必要时可通过邮箱或传真报送,邮箱:hndjxx@163.com,传真:0371-65778580。
第九条 实行信息统计考核和通报制度。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综合处信息科负责对各地、各处室报送信息的数量、被采用的数量和领导批示情况进行统计、通报,并将统计结果列入年中和年度考核。
第十条 信息的发布形式:
(一)一般性工作动态类消息通过“河南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网”,以网页形式发布;
(二)较重要信息除以网页形式发布外,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定期整理后印发。报: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省畜牧局领导;送:省畜牧局相关处室、下属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局;发: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各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大队)。
(三)工作中的新做法、新措施取得了重要成果,或取得重要经验的,在上述发布形式基础上推荐到省局《畜牧工作简报》、中国兽医网、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信息网、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等发布平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牧兽医执法总队)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