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礼仪规范
河南省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礼仪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畜牧兽医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河南省畜牧系统执法人员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衣着整洁得体,朴素大方。不得有穿拖鞋、披衣、敞怀、卷裤腿等不雅行为,不得戴耳环、手镯和迷信饰物。
第四条 执法人员不得染彩发,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纹身、化浓妆,男性不得留长发。
第五条 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吸烟、嬉闹、勾肩搭背等不适当行为。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亮证执法,使用普通话进行调查询问,用普通话沟通困难的,可以使用当地方言。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第九条 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的方式。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要认真听取、及时记下。
第十条 执法检查中,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
第十一条 执法过程中,不得接受当事人的敬烟、食物等。调查取证结束后,应立即离开,不得在执法场所长时间休息、闲聊。
第十二条 注重宣传教育,加强指导,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举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