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忠、刘继忠销售病死猪肉及猪肉产品案被判刑
2011年4月26日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查获刘国忠、刘继忠收购病死猪肉加工香肠的案件,将此案移交濮阳市公安局高新第三分局。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自2010年七、八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刘继忠、刘国忠开始在我市华龙区王助乡花西村附近村庄收购病死猪,在自家院内屠宰后销售给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刘国忠,刘国忠将病死猪肉加工成香肠,在我市天龙市场义诚信熟食店销售。2011年1月19日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王助乡花西村刘继忠家中查获正在销售的病死猪肉70余斤,同年4月26日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刘国忠收购病死猪肉返回途中将其查获,此次共查获病死猪肉240余斤。
经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定,食用该病死猪肉及猪肉产品足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案件经市公安局高新第三分局移交至我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并于2011年6月4日批准将两名犯罪嫌疑人刘国忠、刘继忠逮捕。
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刘国忠、刘继忠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两千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