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鸡案

文章来源:本站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5-10 16:03:22 点击数: :2890 次 字体:
案例概述】
一、案件来源
2009年5月20日晚20时许,济源市邵原动物卫生监督站接到邵原镇农业中心防疫员王某电话举报反映:有人在邵原镇金沟村柳江集团收购一车活鸡,未申报检疫,正向邵原镇张洼村高速路口方向驶去。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请示领导申请立案调查。
二、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经领导批准立案查处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途中遇到运输活鸡的车辆,执法人员向该车司机表明身份并责令停车接受检查,但司机未停车,反而加速行驶,欲逃脱检查。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110报案,取得当地派出所配合,并与高速路收费站取得联系,最后成功将车辆控制在邵原镇张洼村高速路口。经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畜主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输车辆消毒证明,遂对司机、畜主进行调查询问,取得以下证据:该案当事人田某系山东人,运输车辆司机李某同系山东人,通过活鸡经纪人杜某介绍于2009年5月20日在柳江集团收购活鸡3800只,总重12300斤,收购价格为2.4元/斤,价值为29500元,收购活鸡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检疫证明,准备将该批活鸡运往山东省。在调查询问中田某称畜主不是其本人,而是山东肖某,田某只是过来帮肖某押车,但同时田某又表示可以代替肖某接受调查和处罚;经执法人员查看行车证件认定司机李某不是该运输车辆车主,只负责开车,对运费以及案件相关情况一概不知,田某对运输费用也不是很清楚。但执法人员认为肖某既然委托田某帮其在济源收购活鸡,并且田某表示可以代替肖某接受处罚,最终执法人员认定田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鸡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司机李某因运输费用不能确认,并且李某并非该车车主,只是负责开车,所以本案未对李某作出处罚。
三、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认为田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伍拾元。
四、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将案件调查完之后,根据调查情况,对当事人田某拟作出了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但当事人田某当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愿意接受处罚,执法人员根据以上情况向当事人田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田某以“系外地人,不知道银行的具体位置,且案件调查结束已是次日凌晨”为由,向执法人员提出申请将罚款现场缴纳,于5月21日将罚款缴纳给执法人员。
【案例分析】
1、本案当事人认定正确。本案发生时有三个涉案人员,一位是介绍人杜某,一位是司机李某,一位是受畜主肖某委托押车的田某。田某承认自己可以代替肖某接受调查和处罚,故将田某定位当事人是正确的。
2、本案调查取证阶段,能有效利用相关部门力量。在查处过程中,车辆拒绝停车检查,执法人员快速反应,于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成员单位(当地派出所和高速路收费站)取得联系,并得到了他们的支持与配合,成功将车辆控制,为案件调查取证奠定了基础。
3、“防检结合”工作的必要性。本案案件来源系防疫员开展防疫工作时发现的,发现后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站举报,成功的打击了违法行为。自去年10月份我市开展“防检结合”工作以来,认真贯彻“以防保检,以检促防,防检结合”的监管理念,使防疫与检疫两支队伍有机结合起来,壮大了队伍,使监督检查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4、本案的查处,体现了“以监管找案源,以办案促监管,监督与执法有机结合”的正确监督理念。通过本案的查处一方面规范了畜禽调运秩序,另一方面提高了检疫收入。案件影响力大,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