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白条鸡及其它鸡产品案

文章来源:本站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5-10 16:05:26 点击数: :2674 次 字体:
200813,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澶都冷库存有病死鸡的举报后,到澶都冷库检查发现:澶都冷库1号库3号小库内存放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白条鸡及其它鸡产品。由于当事人经营的白条鸡及其它鸡产品约8500公斤,而其提供的检疫证明记载数量是5640公斤,检疫品种是白条鸡,检疫证明与实际经营数量、品种严重不相符,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一),濮阳市动监所于2008125日对澶都冷库1号库3号小库内存放的6062.1公斤白条鸡及其他鸡产品下达了(濮市)动监强字第200808号行政强制行为决定书,对库中冷藏的动物产品进行就地留验。依据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强的批示精神,在省动监所的指导下,我所联合市质监局、卫生局、公安局等部门对澶都冷库1号库3号小库的白条鸡及其它鸡产品进行强制采样、勘验。勘验查证,3号小库内白条鸡及其他鸡产品6638.4公斤,其中有576.3公斤贴有检疫标志,6062.1公斤没有贴检疫标志。

    在濮阳市动监所的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多次拒绝动监所对其贮藏在澶都冷库1号库3号小库的动物产品进行采样和勘察检查,并拒签动监所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三),市动监所于200863日对当事人做出(濮市)动监罚字第2008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二、罚款肆佰伍拾(450)元。 

    由于当事人在市澶都冷库冷藏的动物产品不符合补检条件,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四)、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市动监所于20086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濮市)动监罚字第2008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销毁白条鸡及其他鸡产品陆仟零陆拾贰点壹(6062.1)公斤,销毁费用由你承担;二、责令改正,处罚款叁万(30000)元。

     行政强制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不服,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市动监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又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09229日做出行政判决:维持(濮市)动监强字第200808号行政强制行为决定书及(濮市)动监罚字第2008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效力,撤销市动监所做出的(濮市)动监2008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刘某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继续上诉至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0911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