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河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6版)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1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罚款。
1.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2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
1.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低于6倍罚款。
1.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低于8倍罚款。
1.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2.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3.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3.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低于1.5倍罚款。
3.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低于2倍罚款。
3.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2.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3.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1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2低于万元罚款。
1.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2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
1.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2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低于6倍罚款。
1.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低于8倍罚款。
1.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2.1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2.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罚款。
2.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2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
2.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2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低于6倍罚款。
2.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低于8倍罚款。
2.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3.1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3.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1万元以上低于2万元罚款。
3.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
3.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3.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低于6倍罚款。
3.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6倍以上低于8倍罚款。
3.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3.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所采购的货值金额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
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所采购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低于1.8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
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所采购的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
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低于1.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
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3.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3.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低于7万元罚款。
3.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低于1.8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7万元以上低于9万元罚款。
3.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罚款。
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低于1.8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3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
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2.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3万元的。
处理标准:责令改正,不做行政处罚。
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
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或经两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10%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
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罚款。
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2.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3.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4.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5.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罚款。
1.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1.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1.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1.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1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2.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罚款。
2.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2.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2.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1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3.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罚款。
3.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3.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3.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3.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3.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1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4.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罚款。
4.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4.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4.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4.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4.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1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5.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罚款。
5.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的罚款。
5.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5.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5.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5.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2.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3.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5千元罚款。
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罚款。
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5千元罚款。
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改正后再犯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罚款。
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没有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经责令改正两次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3.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低于1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5千元的罚款。
3.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1千元以上低于2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罚款。
3.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2千元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
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货值金额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低于2倍罚款。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2.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
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拒不停止销售,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罚款。
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拒不停止销售,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罚款。
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拒不停止销售,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2.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3.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1 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罚款。
1.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1.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2 在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1.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罚款。
1.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千元以上低于1.2万元罚款。
1.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3 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3.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1.3.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1.3.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4 在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1.4.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2.5倍罚款。
1.4.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低于3.5倍罚款。
1.4.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
2.1 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2.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微违法行为:
①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②生产仅水分、粗灰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且指标超限的绝对偏差均低于1%的(去除允许误差)。
③生产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低于10%、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低于30%、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低于5倍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④生产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罚款。
2.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违法行为:
①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②生产仅水分、粗灰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指标超限的绝对偏差在1%以上的(去除允许误差)。
③生产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10%以上低于30%、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30%以上低于50%、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5倍以上低于10倍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④生产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2.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法行为:
①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②生产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30%以上、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50%以上、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10倍以上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③生产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2 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2.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微违法行为:
①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②经营仅水分、粗灰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且指标超限的绝对偏差均低于1%的(去除允许误差)。
③经营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低于10%、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低于30%、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低于5倍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④经营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罚款。
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违法行为:
①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②经营仅水分、粗灰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指标超限的绝对偏差在1%以上的(去除允许误差)。
③经营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10%以上低于30%、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30%以上低于50%、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5倍以上低于10倍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④经营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千元以上低于1.2万元罚款。
2.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法行为:
①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②经营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30%以上、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50%以上、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10倍以上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③经营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3 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微违法行为:
①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②生产仅水分、粗灰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且指标超限的绝对偏差均低于1%的(去除允许误差)。
③生产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低于10%、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低于30%、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低于5倍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④生产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2.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违法行为:
①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②生产仅水分、粗灰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指标超限的绝对偏差在1%以上的(去除允许误差)。
③生产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10%以上低于30%、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30%以上低于50%、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5倍以上低于10倍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④生产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2.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法行为:
①生产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②生产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30%以上、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50%以上、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10倍以上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③生产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2.4 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2.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轻微违法行为:
①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②经营仅水分、粗灰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且指标超限的绝对偏差均低于1%的(去除允许误差)。
③经营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低于10%、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低于30%、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低于5倍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④生产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2.5倍罚款。
2.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违法行为:
①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②经营仅水分、粗灰分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有指标超限的绝对偏差在1%以上的(去除允许误差)。
③经营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10%以上低于30%、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30%以上低于50%、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5倍以上低于10倍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④经营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低于3.5倍罚款。
2.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法行为:
①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②经营水分、粗灰分之外的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一般营养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30%以上、维生素指标超限的相对偏差50%以上、微量元素和卫生指标超限10倍以上的(均去除允许误差)。
③经营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的不合格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
3.1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3.1.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罚款。
3.1.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3.1.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5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
3.2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3.2.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罚款。
3.2.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低于8千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8千元以上低于1.2万元罚款。
3.2.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8千元以上低于1万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1.2万以上2万以下罚款。
3.3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3.3.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3倍罚款。
3.3.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低于4倍罚款。
3.3.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3.4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3.4.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低于2.5倍罚款。
3.4.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5倍以上低于3.5倍罚款。
3.4.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
十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2.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3.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4.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5.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6.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7.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低于2千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低于2千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2千元以上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低于4千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2.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低于2千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低于2千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2千元以上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低于4千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3.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货值金额低于2千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低于2千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货值金额2千元以上低于5千元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低于4千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货值金额5千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4.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添加量低于2公斤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低于2千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添加量2公斤以上低于5公斤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低于4千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添加量在5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5.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自配料生产量低于500公斤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低于2千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自配料生产量500公斤以上低于2000公斤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低于4千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自配料生产量在2000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6.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添加量低于1公斤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低于2千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添加量1公斤以上低于3公斤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低于4千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添加量3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7.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添加量低于2公斤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低于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低于2千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添加量2公斤以上低于5公斤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低于4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低于4千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添加量5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8.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添加量低于0.5公斤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添加物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低于5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添加量0.5公斤以上低于1公斤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添加物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5万元以上低于8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添加量1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非法添加物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低于500公斤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低于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500公斤以上低于2000公斤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低于1.5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2000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1.本裁量标准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2.第四十六条裁量标准中,“超限”包括超过上限和下限两种情况;绝对偏差=|检测值-标准标示值|;相对偏差=[|检测值-标准标示值|/标准标示值]×100%,计算时标准标示值应加上或减去允许误差;微量元素检测值低于标准标示值下限时,按超限低于5倍处理;不同的指标触犯的违法情形轻重不一致时,按重的进行界定。
3.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